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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防汛工作四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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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4/13 15: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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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各级防汛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防汛抗旱纪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防汛工作责任监督制度、会商预警制度、调度指挥制度、纪律督查制度。

一、责任监督制度

防汛工作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分工原则,并贯彻落实到防汛全过程。通过建立责任监督制度,确保防汛工作各个环节有人抓、落得实。

1、行政首长负责制。政首长防汛主要职责有:对本地区的防汛工作负总责。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协调安排工程应急除险和防汛物资储备等所需的经费,督促各项防汛措施落实,不断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组织制定本地区防汛预案、方案;根据汛情,及时作出工作部署,组织指挥抗洪抢险,确保安全度汛,防止发生重大灾害损失;洪涝灾害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开展生产自救,修复受损工程。

监督主要内容:防汛责任人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防汛经费落实及险工隐患处理情况,汛前检查责任卡是否有责任人签字,汛期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履行职责等情况,是否及时进行防汛工作部署,启动防汛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巡查防守,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等。

2、分级负责制。防汛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纵向到底的原则,层层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乡(镇、街)、村、组。堤防、闸坝、水库等防洪工程所处的行政区域、工程等级和重要程度等,确定省、市、县、乡(镇、街)、村管理运用、指挥调度的权限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调度。

监督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防指防汛工作部署防指调度和命令执行情况。根据调度权限,是否及时调度各类防洪工程。

3、部门负责制。按照横向到边的原则,交通、铁路、电力、国土、住建、教育、旅游、经信安监、煤监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实行分部门防汛负责制。

监督主要内容:相关责任人防汛分工,责任人是否及时赴责任区检查指导、督办各项防汛工作落实情况

4、岗位责任制。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和巡逻抢险队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防汛任务和要求,定岗定责,落实到人。

监督主要内容:岗位责任制定情况,汛前检查及汛期正常巡查落实情况,险工隐患检查、上报及处理情况等。

5、技术责任制。为保证防汛指挥决策的科学性和抢险方案的可行性,重大的防汛指挥、抢险技术决策要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会商、论证。

监督主要内容:重大调度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定,汛情紧张时,技术责任人是否到岗到位,专家组是否进驻现场指导等。

6、值班值守制度各级防汛部门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防汛信息,确保各类防汛信息准确快速传递。

监督主要内容:通过电话抽查、现场抽查等形式,了解是否存在脱岗、离岗现象,值班人员对雨情、水情、工情等掌握了解情况,防汛通讯是否畅通,重要防汛信息是否及时上报等。

二、会商预警制度

入汛后,要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掌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预测预报汛情发展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督促、指导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1、预报。气象部门每天要及时将天气预报告知同级防办。当预报有灾害性暴雨时,气象部门应建立3小时滚动预报和短时临近预报制度,预报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同级防办、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水文部门根据降雨情况及时做好河道、水库水位预报,对超警河道或超汛限的水库进行滚动预报,预报结果及时告知同级防办。

2、会商。汛期应建立正常会商制度。会商可采用电话会商、会议会商等形式。一般会商由防办主持,水利、气象、水文、国土参加。有灾害性暴雨预报或汛情紧张时,由防指主持会商,由防指总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副总指挥主持,视情增加部队、民政、交通、住建、农业、经信、财政、旅游等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每天会商不少于2次,必要时应加密会商频次,并应形成会商报告。

会商主要内容有:气象部门汇报天气形势分析及可能出现的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报;水文部门汇报雨情、水情及洪水预报情况;防办汇报险情、工情、灾情、工程调度及防汛工作开展情况;国土部门汇报地质灾害防御情况;其他参会部门汇报行业内防汛工作部署开展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研判,根据会商结果,对当前汛情总体研判,并提出本阶段防汛工作建议。

3、预警。根据会商结果及气象、水文预报情况,需要发布预警的,防汛指挥机构通过手机短信和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发布防汛预警信息,并对相关地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防御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住建部门负责城市积涝预警信息发布。县(市、区)级防指应及时将预警信息迅速传送到乡(镇、街)、村和重点防范单位,传送到重点区域的每一个危险点责任人。

4、响应。接到预警信息后,有关防指和部门应迅速开展工作,部署落实防范措施,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特别是要及时转移受威胁的区域群众。乡(镇、街)、村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按照已制订的防汛、防台风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预案,采取电话、口头通知等多种形式,及时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特殊情况下,乡(镇、街)、行政村应自行启动预案,转移受威胁的群众。

5、反馈。各级防指应及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将预警执行情况反馈上级防指。

三、调度指挥制度

各级防指建立以工作指挥令、工程调度令为主体的防汛抗灾指挥体系,指挥调度防汛抗灾工作。

1、工作指挥令

视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和台风预报情况,由防指发布防汛或防台风应急响应命令;必要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根据响应命令级别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

在防汛或防台风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在不同阶段防指下达不同的工作指挥令。

工作指挥令内容:预报有强降雨或预报编号台风将影响时,皖南山区、大别山区要重点做好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御,当地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果断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山丘区要做好水库调度和防守工作;淮北地区要做好沟渠清於和堵坝拆除工作;沿淮洼地、沿江圩区要做好排涝准备。

当预报行蓄洪区将要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发出预备转移通知、限时转移通知,确认行蓄洪区内群众安全转移、堤防防守人员全部撤离、行蓄洪区内无人滞留后,下达行蓄洪区运用命令。

当预报长江、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位将达到警戒水位时,要求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做好防汛民工准备并按规定上堤巡查。

2、工程调度令

按照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运用行蓄洪区、分洪河道分洪削峰,调度水库拦洪错峰,确保防洪安全。

对有调度权的水利工程直接发出调度命令,并告知相关防指和部门;下级部门须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上级防指的调度命令。上级防指对下级防指调度的水利工程进行全方位监控,督促按规运行。

3、抢险、物资调拨令

当河道、水库、湖泊水位长时间高水位运行时,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工程调度和巡查防守,实行每日险情“零报告”制度。

汛情、险情紧张时,调遣专业机动抢险队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根据需要,向所属各防汛物资储备单位和社会号料系统签发调拨令,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

四、纪律督查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防汛责任制,严肃防汛纪律,保障防汛工作顺利进行,实行防汛纪律督查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处理

⑴不服从上级或本级防指统一指挥、调度,不执行防指决策、指令或落实不到位的;

⑵未按汛前检查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汛前检查,对存在度汛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处理的;

⑶汛期未能按照规定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各类责任人不坚守岗位、手机等通讯工具没有保持24小时畅通或未能履行请假手续擅离职守的;

⑷不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办法调度各类水利工程的;

⑸不按规定开展巡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险情的;

⑹险情发生后,不及时如实上报;有关责任人不按规定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工作;不及时组织安全受威胁人员转移的;

擅自动用或挪用防汛抢险物资的;

不按规定监测报送水文、气象、水利工程、山洪地质灾害信息,或未能及时发布相关预报预警信息的。

2、通报处理

防汛纪律督查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通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具体确定。

情节轻微或者影响较小的,原则进行口头通报或向所在地防指通报;

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较大的,应向各地方防指通报并抄送党委、政府领导;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很大的,防指可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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