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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2018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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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5/28 9: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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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根据省级安排,今年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列为2018年民生工程。为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实施效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2018年度目标任务

2018年全市计划解决2.53万人农村人口(解决贫困人口6538人)饮水问题。

二、工程建设主要内容

采取以规模水厂管网延伸供水为主,重点解决建档立卡的贫困村通自来水和贫困户的饮水问题。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应编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对新建或改扩建日供水1000吨或10000人的规模水厂应编制初步设计,根据投资规模分别由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审批;对规模以下水厂、管网延伸等工程应打捆编制实施方案,根据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审批。枞阳县要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的任务,于20185月初完成编制、批复工作,5月底开工建设,2018年底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建设资金筹集

枞阳县属非贫困县,对纳入省级规划范围内的人口执行500元/人的投资标准。除中央、省级投资外,市县各承担50%进行配套。

四、项目建设管理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国家及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市与县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任务,做到责任到人。市、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强化协调和指导,建立月调度汇报会制度,加强检查和督促。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认真落实六制,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帐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保证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环节都有章可循并在有效监管之中,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安全。

(三)强化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果。项目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区资金拨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执行。县农饮办要实行统一管理,严禁多头管理,重复立项,重复投资。主要土建工程要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严格合同管理。工程大宗材料和设备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招标采购,以保证质量和节约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把前期工作关。县要抓紧完成年度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工作,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必须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期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建设质量和标准。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县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五)严把工程质量关。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县水利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农饮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要派技术干部和质量监督员常驻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在实施过程中,要将工程经费来源、投资情况、责任单位和人员、建设单位、受益范围等情况在受益村进行公示;建设资金实行报帐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六)严把工程验收关。项目竣工后,县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及时整理材料,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相关部门组织市级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省级进行抽查或复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确保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五、加强建后运行管理,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一)落实管护主体。县级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三)合理制定水价。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四)实施扶持政策。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并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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